索引号: | fwbzglbgs-10_B/2017-0822001 | 主题分类: | 无 |
发文机构: | 住房保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08-22 15:35 |
发文机关: | 米脂县人民政府网站 | 浏览次数: | 次 |
关于印发米脂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银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米脂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5月20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米脂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米脂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和榆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7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对按相关规定建设、购买等方式筹措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租赁型保障房。 本细则施行前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合同期内按原方式管理,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组织工作,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财政、发改、国土、民政、人社、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和各镇(便民服务中心)、银州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政策支持 第五条 租赁型保障房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社会资金作用,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筹集租赁型保障房时应遵循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分布合理的原则,满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的城镇区范围内成套住宅。 第六条 新筹集租赁型保障房应根据保障家庭人口结构和保障需求,科学合理筹集,实现保障性住房供应与需求对接,提高住房保障的效果和公共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给。租赁型保障房建设一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和运营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 第八条 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群体。 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优先满足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需求。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租赁型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含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区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口。 2.在本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省市驻米单位工作不满5年,且持有分配、录取文件或签订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县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 3.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三)外来务工人员(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本县城镇区范围内居住和工作,并与工作单位连续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是自主创业的,在本县城镇区应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 3.申请人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区无私有房产。 5.非米脂籍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以租赁方式承租、租赁型保障房。 (四)特殊人才和特殊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县工作的中省市县各级劳模、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特殊病残等住房困难家庭。 2.现无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3.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租赁型保障房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录取(分配)文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 4.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以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 4.个人或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5.就业地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非本县户籍的需提供本县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居住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特殊人才和特殊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填写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材料。 4.特殊人才和特殊家庭的相关证件和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核流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核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或银州街道办事处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 2.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城区便民服务中心;城区便民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送交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银州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送交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民政、房产登记等相关单位分别对收到的材料相应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县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确定为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审核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地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提交相关材料;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或银州街道办事处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同一单位有多个申请人的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2. 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城区便民服务中心。 3.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银州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送交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民政、房产登记、人社等相关单位分别对收到的材料相应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在县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确定为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三)外来务工人员(包括进城镇务工人员)申请审核流程: 1.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提交相关材料(同一单位有多个申请人的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2. 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城区便民服务中心。 3.城区便民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送交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民政、人社、房产登记等相关单位分别对收到的材料相应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在县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确定为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四)特殊人才和特殊家庭审核流程 特殊人才和特殊家庭由申请人直接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上报县住建局同意后在县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确定为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租赁型保障房分配时,按城市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优先(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急需救助的人群在同类别中优先)顺序确定分配人员数量,并按前述方式抽签确定房源。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抽房或抽取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且5年内不再纳入保障对象。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轮候至下一期分配,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租赁型保障房申请资格终止。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租赁型保障房租金由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定价,具体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物价局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提出建议价格并报请县政府确定,具体租金标准将在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3个月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租赁型保障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已取得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抽签选房、不签订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弃权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 第十七条 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合同约定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取或委托负责管理的物业公司代收,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原则上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装修及设施更新等。对不同类别的承租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实施分类补贴,梯度保障,具体补贴系数为: 城镇低保收入线以下的,按照85%发放租金补贴。 城镇低保收入线至低保线×3倍之间的按照65%发放租金补贴; 低保线×3倍至中等收入的80%之间(含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按20%发放租金补贴。 对按合同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家庭,可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核减额不得超过补贴标准,待补贴发放时予以补缴;城镇低保家庭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由户籍地所在地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或银州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监察等相关单位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减免租金。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租赁型保障房,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九条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对租赁型保障房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社区,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银州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租赁型保障房政策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组织年审。承租对象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其相应的租金和补贴档次;对不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条件,但暂无住房的家庭一时不能退出的,可给予6个月的缓冲期,缓冲期内,房屋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租赁型保障房: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型保障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居住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赁型保障房租金的。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型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收集、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做好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租赁型保障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社会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应加强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供给。 第二十四条 房屋产权单位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标准收取租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按规定对其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对象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租赁型保障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租赁型保障房申请资格的,由县住建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租赁型保障房的,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承租期的租金。租赁型保障房申请人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息记录;自被取消保障资格或者责令退出租赁型保障房的,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