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jj-30/2016-0930001 | 主题分类: | 无 |
发文机构: | 县住房公积金 | 发文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09-30 15:31 |
发文机关: | 米脂县人民政府网站 | 浏览次数: | 次 |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第三批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米脂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和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房源信息
第三批租赁型保障房房源共1611套,分别位于姬家峁温馨家园1018套、迎宾大道翔凤桥西侧水景家园404套、迎宾大道和子米路十字东南角安居佳园189套。
1、温馨家园共有14幢住宅楼。其中1、2、4、5、6、7、8、9、10、18号楼为多层建筑,共630套,单套面积50㎡左右。3、11、12、13号楼为高层建筑(3号楼12层,11、12、13号楼29层),共388套,单套面积68㎡左右。
高层建筑地下室为设备用房。多层建筑负一层为储藏室,单元号和房号均以由东向西顺序排列。
2、水景家园共有2幢26层住宅楼,1号楼在南侧,共2个单元,东侧为1单元,西侧为2单元,每层六套房源,房号分别为A、B、C、C1、D、E户型。2号在北侧,共1个单元,每层4套,分别为户型1、户型2。1号楼共304套,其中178套单套面积55㎡左右, 126套单套面积70㎡左右。2号楼100套,其中50套单套面积90㎡左右,50套单套面积110㎡左右。地下负一层为车位。
3、安居佳园共有2幢住宅楼,1#楼在北侧,共18层2个单元,90套房源。其中15套单套面积74㎡左右,15套单套面积97㎡左右,60套单套面积113㎡左右。2号楼在南侧,共2个单元99套房源。其中15套单套面积73㎡左右,18套单套面积93㎡左右,66套单套面积107㎡左右。
二、 分配原则
第三批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同比保低、照顾老残的原则;坚持轮候制度和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
三、 分配对象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第三批租赁型保障房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并轨运行管理。符合《米脂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米脂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保障对象均为分配对象,被列入米脂县“十二五”住房保障计划家庭且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予以优先保障。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租赁型保障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我县城镇常住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含3年)以上;
2、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保户)或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75万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4万元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区域内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得拥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汽车以及其他奢侈品。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省市驻米单位工作不满5年,且持有分配、录取文件或签订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县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
2、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区域内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得拥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汽车以及其他奢侈品。
(三)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我县城镇区域内居住和工作,并与工作单位连续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是自主创业的,在我县城镇区域内应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
3、申请人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区域内无私有房产。
5、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得拥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汽车以及其他奢侈品。
6、非米脂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原则上以租赁方式承租租赁型保障房。
(四)特殊人才和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县工作的中省市各级劳模、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特殊病残等住房困难家庭。
2、现无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3、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得拥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汽车以及其他奢侈品。
四、 申请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房产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民政部门)。
4、家庭房产登记记录证明材料(房产登记部门)。
5、车辆登记证明(公安部门)。
6、现住房状况证明(社区办理)。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房产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录取(分配)文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
4、家庭房产登记记录证明材料(房产登记部门)。
5、车辆登记证明(公安部门)。
6、现住房状况证明(社区办理)。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房产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
4、就业地房产登记记录证明材料(房产登记部门)。
5、车辆登记证明(公安部门)。
6、现住房状况证明(社区办理)。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特殊人才和特殊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填写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房产证复印件。
3、家庭房产登记记录证明材料(房产登记部门)。
4、车辆登记证明(公安部门)。
5、现住房状况证明(社区办理)
6、特殊人才和特殊家庭的相关证件和相关文件。
五、 审核程序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核流程: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相关材料。未设社区的镇和银州街道办事处直接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报名并进行审核公示。
2、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城区便民服务中心;城区便民服务中心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送交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送交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县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确定为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审核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社区提交相关材料(同一单位有多个申请人的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镇和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或办事处受理报名并进行审核,同一单位有多个申请人的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2、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城区便民服务中心。
3、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送交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在县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确定为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三)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审核流程:
1、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提交相关材料(同一单位有多个申请人的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2、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城区便民服务中心。
3、城区便民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送交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在县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确定为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四)特殊人才和特殊困难家庭审核流程
特殊人才和特殊困难家庭由申请人直接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上报县住建局研究确定,并在县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确定为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六、 价格信息和分配办法
第三批租赁型保障房在申请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租赁和购买两种方式分配。水景家园地下车位和温馨家园多层地下室储藏间按照申请意愿成本价出售。
(一)租赁。
租赁房源为六层建筑,位于姬家峁温馨家园,共630套。分别为温馨家园1、2、4、5、6、7、8、9、10、18号楼,单套面积50平方米左右。
暂定温馨家园多层住宅市场租赁价格为平均4200元/套/年。市场租赁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定期进行调整。
按照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低保家庭按照85%发放租金补贴,实际承担租赁费为630元/套/年。
城镇低保收入线至低保线3倍之间的家庭按照65%发放租金补贴,实际承担租赁费为1470元/套/年。
低保线3倍至中等收入的80%之间的家庭(含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按照20%发放租金补贴,实际承担租赁费为3360元/套/年。
多层住宅租赁费以二、五层为基准价格,三、四层上浮10%,一层下浮5%,六层下浮15%。
(二)购买。
参照翔凤盛世2#楼限价商品房平均价格2750元/m2,作为租赁型保障房的温馨家园高层平均价格确定为2300元/m2左右,水景家园、安居佳园平均价格确定为2500元/m2左右。
1、温馨家园
温馨家园共有388套房源,均为高层住宅,单套面积68m2左右,分别位于3、11、12、13号楼。
温馨家园房源为一梯四户,分为南户型和北户型。南户型定价为2400元/ m2,平均价格为16.3万元,北户型定价为2200元/ m2,平均价格为15万元,11、12、13号楼以十五层为基准价,每高一层加700元,每低一层减700元,顶层价格和十五层相同。3号楼以七层为基准价,每高一层加700元,每低一层减700元,顶层价格和七层相同。
2、水景家园
水景家园共有404套房源,1#楼在南,2#楼在北。
1#楼由东向西分别为1单元和2单元,每个单元二梯六户,根据朝向定价为A户型2490元/m2,单套面积53m2左右,平均每套13.2万元。以十三层为基准价,每高一层加500元,每低一层减500元,顶层价格和十三层相同。
B户型2490元/m2,单套面积55m2左右,平均每套13.7万元,以十三层为基准价,每高一层加500元,每低一层减500元,顶层价格和十三层相同。
C户型2300元/m2,,单套面积66m2左右,平均每套15.2万元,以十三层为基准价,每高一层加650元,每低一层减650元,顶层价格和十三层相同。
C1户型2300元/m2,单套面积70m2左右,平均每套16.1万元,以十三层为基准价,每高一层加700元,每低一层减700元,顶层价格和十三层相同。
D户型2330元/m2,单套面积70m2左右,平均每套16.3万元,以十三层为基准价,每高一层加700元,每低一层减700元,顶层价格和十三层相同。
E户型2490元/m2,单套面积66m2左右,平均每套16.5万元,以十三层为基准价,每高一层加650元,每低一层减650元,顶层价格和十三层相同。
2#楼1个单元,二梯四户,分为户型1和户型2。户型1南北通透,确定为2650元/m2,单套面积110平方米左右,平均每套29万元,以十三层为基准价,每高一层加1100元,每低一层减1100元,顶层价格和十三层相同。户型2南北不通透,确定为2550元/m2,单套面积90平方米左右,平均每套23万元,以十三层为基准价,每高一层加900元,每低一层减900元,顶层价格和十三层相同。
3、安居佳园
安居佳园共有189套房源。1#楼在北,2#楼在南,分别有二个单元,均为板典结合二梯三户结构,板式结构价格确定为2600元/m2,典式结构价格确定为2400元/m2。
1#楼由西向东分别为1单元和2单元,每个单元二梯三户,1、3号房为板式结构,2号房为典式结构。1单元1号房面积109m2左右,均价28.3万元,楼层差价1100元。2号房面积74m2左右,均价17.8万元,楼层差价700元。3号房面积114m2左右,均价29.6万元,楼层差价1100元。2单元1号房面积114m2左右,均价29.6万元,楼层差价1100元,2号房面积97 m2左右,均价23.3万元,楼层差价950元,3号房面积112m 2左右, 均价29.1万元,楼层差价1100元。以第九层为基准价,高增低减相应的楼层差价,顶层价格和基准价相同。
2#楼由西向东分别为1单元和2单元,每个单元二梯三户,1、3号房为板式结构,2号房为典式结构。1单元1号房面积107m2左右,均价27.8万元,楼层差价1050元。2号房单套面积73m2左右,均价17.5万元,楼层差价700元。3号房面积107m2左右,均价27.8万元,楼层差价1050元。2单元1号房面积105m2左右,均价27.3万元,楼层差价1050元,2号房面积93 m2左右,均价22.3万元,楼层差价900元,3号房面积107m 2左右, 均价27.8万元,楼层差价1050元。一单元共18层,以第十层为基准价,高增低减相应的楼层差价,顶层价格和第十层相同。二单元共17层,以第九层为基准价,高增低减相应的楼层差价,顶层价格和第九层相同。
4、保障户以购买方式申请房源时,应在上述房源不同区位、价格、面积的房源中选择一种。
第三批租赁型保障房的分配采用抓阄的方式确定。一层房源优先安排下肢残疾、双目失明、重大疾病和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分配时在随机抽选的保障户代表和监察、公证等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抓阄分配。原则上申请人本人应亲自到场,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要委托他人的,应办理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租赁型保障房分配时,按照1、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的顺序确定分配对象数量,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急需救助的人群在同类别中优先。被确定为分配对象的申请人在缴纳相应定金后,按上述顺序分别抓阄确定房源。定金缴纳标准为:以租赁形式保障的3000元/户,以购买形式保障的20000元/户。定金缴纳后未参加当期抓阄或抓阄后放弃承租或购买的,不予退还定金,取消保障资格且5年内不再纳入保障范围。分配结束后,定金予以退还或抵顶房款。
购房价格已包含土地价格,各户型面积和价格均为估算。最终房价以房屋登记面积乘以相应的单价计算。
保障户原则上不得转让保障房,确需转让的,保障户必须取得全部产权,并由政府优先回购。五年后方可自由转让,转让的收入,应当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凡将租赁型保障房转让的保障对象,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七、 申请时间
1、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保户);
申请时间:2016年10月9日——10月19日
申请地点:各社区居委会、各镇(便民服务中心)。下岗低保职工在城区便民服务中心申请。龙镇煤矿下岗低保职工在龙镇煤矿中心。
2、特殊人才和特殊困难家庭;
申请时间:2016年10月9日——10月19日
申请地点: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时间:2016年10月24日——10月28日
申请地点:各社区居委会、各镇(便民服务中心)。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间:2016年11月1日——11月11日
申请地点:各社区居委会。
县住房保障中心及各镇(银州街道办事处)、城区便民服务中心、各社区要做好本次分配宣传工作,未按时间报名的保障户轮候在下一批房源分配进行保障。
八、 后期管理
1、已取得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的申请人,应及时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不签订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弃权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
租赁型保障房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3个月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租赁型保障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2、租金收入实行租补分离、梯度保障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合同约定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取或委托负责管理的物业公司代收,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对不同类别的承租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实施分类补贴,梯度保障,具体补贴系数为:
城镇低保收入线以下的,按照85%发放租金补贴。
城镇低保收入线至低保线×3倍之间的按照65%发放租金补贴;
低保线×3倍至中等收入的80%之间(含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按20%发放租金补贴。
对按合同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家庭,可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核减额不得超过补贴标准,待补贴发放时予以补缴;城镇低保家庭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由户籍地乡镇政府(社区、街道办)、民政、监察等相关单位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减免租金。
3、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人,应及时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型保障房购买合同,合同中应就购房款的支付、房屋交接、室内装修、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等内容予以明确。不签订租赁型保障房购买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弃权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租赁型保障房。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取得租赁型保障房的;
(2)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型保障房居住的;
(5)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6)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被取消资格的保障对象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保障户被收回租赁型保障房或因其他原因主动退回租赁型保障房的,其产权只能由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5、对租赁型保障房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社区、各镇 (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租赁型保障房政策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及就业变动情况组织年审。承租对象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其相应的租金和补贴档次;对不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条件,但暂无住房的家庭一时不能退出的,可给予6个月的缓冲期,缓冲期内,房屋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
九、 附则
1、租赁型保障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使用人承担。
2、房屋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照规定足额缴纳。
3、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把关,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租赁型保障房。
4、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对以权谋私,以假充真,隐瞒实情,管理不善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对为租赁型保障房分配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