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01 08:06   来源:政府网   作者:   发布机构:米脂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浏览次数:

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米脂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银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米各单位:

《米脂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米脂县委办公室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1

 

 

 

 

 

 

 

 

 

 

 

 

 

米脂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追赶超越”工作要求,切实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水平,加大对投资者的服务与保护力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依据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投资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领域

第三条 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投资者来我县兴办各类企业,可采取直接投资、融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办各类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第四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县内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内外资均可投资经营。鼓励和引导内外资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盐气化工业及其下游产品制造业;

(二)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水泥产业和新型塑料制品、墙体材料等新型建筑建材业;

(三)利用有机植物、垃圾制造有机复合肥项目;

(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和高新技术产业;

(五)米脂小米、山地苹果、小杂粮、苦菜、红葱、土豆等农特产品深加工产业;

(六)佳米驴等畜禽规模养殖产业;

(七)中药材种植加工产业;

(八)以米脂窑洞古城、杨家沟景区、乡村生态休闲旅游等为重点,以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为主的现代旅游业;

(九)古城改造提升项目,片区开发、路桥建设、河道治理、山体绿化项目,以及供水、供气、供热、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医院、学校、剧院、游乐园、城市公共交通、图书馆、体育场馆、博物馆等社会公共事业;

(十一)金融业、现代物流、规划、研究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会展、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

(十二)公益性基金会、扶贫开发、救灾援助、助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互联网+、电子商务、智慧城市等互联网产业。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五条 投资建设的各类招商项目,须向县发改局和招商服务中心提交《米脂县招商引资项目审查登记表》、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进行项目审核。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核内容:

(一)是否符合落户所在地的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

(二)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

(三)是否符合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税收贡献等要求。

第七条 审核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备案,由县招商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领导和部门与投资主体签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合同。

第八条 审核审议通过的项目,县招商服务中心牵头实行审批并联办理,并建立“服务跟踪档案”,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四章  项目签约

第九条 合同、协议签订时把握以下原则:

   (一)明确风险防范条款。包括防止文本中的“陷阱”条款、无效条款、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条款。涉及地块的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单行法规规定。

   (二)协议要对责任主体明确细化。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和合同要经过县法制办复核审查。以园区管委会名义签订的协议,要聘请法律顾问研究合同条款,避免出现超出部门职责范围,导致相应承诺不能兑现的内容。

   (三)建设时限和退出机制可单独约定。在协议内明确规定项目开工时间、建设周期。针对项目可能出现的半年不开工、一年内缓建迟建、约定周期内未建成等现象应提前在合同中明确制约措施,可提前约定出现违约时将以原出让价收回土地、评估价有限补偿地上建筑物等条款对项目执行退出机制。

   (四)其他事宜不能当时明确的,则应以附件形式另行约定协议双方的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标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加强招商签约文本管理。县招商服务中心是全县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的存档管理部门。各招商责任单位(工业园区、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办)在正式招商引资协议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签约文本复印件报县招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服务中心归口服务。前期手续办理实行帮办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限时办结,县招商服务中心具体督办。各相关职能部门须一次性告知投资商要办理的事项、手续、费用及申报、审批时限,明确办理审批相关事宜。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并限时办理完审批手续;如需上报省、市等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相应部门应与上级部门积极协调,协助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工作人员应说明延时办理理由,并告知办理时限,如在告知时限内不能办妥被企业投诉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受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因项目自身原因未及时开工建设的,要按照逾期开竣工相关处理办法,限时对违约单位追究违约责任。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对闲置1年以上的必须收取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必须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投资方退回已经享受的产业扶持政策赋予的贷款贴息及其他政策性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投产运营后,企业要将营业额、纳税额、技术创新等实际完成指标如实、定期向县发改局、工贸局、统计局、招商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均可享受《米脂县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米脂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等有关奖励和补贴政策。

 

第六章  项目服务

第十五条 树立“人人都是项目建设服务员”的理念,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适宜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包抓责任制,坚持“五个一”工作机制,即: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牵头、一个班子服务、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实施方案管理;实行“一月一提醒、两月一督办、三月一通报、半年一小结、全年一考核”的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特派员制度、项目季度调度会议制度、项目跟踪督查制度、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县政府每月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以及招商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点项目可由县政府召集各部门按照“一事一议”或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等形式研究推进。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办)要将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列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并将招商引资工作单列为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负责解决和处置投资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负责立案查处外商及当地投资商在投资中遇到的严重破坏投资环境的投诉案件。

第七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762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7621日起至2019620日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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