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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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米脂县卫生局 | 咨询电话 | 0912-6222367 |
责任单位 | 公共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6222367 |
办事对象 | 医疗保健机构 | 办理地点、时间 | 米脂县迎宾路北侧计生大楼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直市管医疗保健机构 | ||
办理材料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业务用房图纸、设备状况;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还应提交产科筹建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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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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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对有疑点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备案阶段责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需要向市卫计委备案的,及时报市卫计委备案。 转报阶段责任:需要由市卫计委批准的,对符合要求的,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准证书》或《准运证书》,送达许可相对人。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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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 ||
备注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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