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米脂县国土资源局 | 咨询电话 | 0912-6222968 |
责任单位 | 不动产登记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6222968 |
办事对象 | 不动产权利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米脂县创业北路1号国土局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
办理材料 |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办理登记 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登记权属证 5、事后监督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备注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