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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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米脂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912-6222707 |
责任单位 | 米脂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6222707 |
办事对象 | 公民、组织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办理地点、时间 | 米脂县西下巷政府3号楼,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一)兴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三)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五)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六)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必须是本地户口,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七)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八)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九)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十)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十一)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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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办报告(主要包括:申办者名称或姓名、住址、办学条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养目标、拟设置的培训工种、培训层次、培训期限、招生对象、办学形式、明确的机构名称、地址、内部管理体制、师资、申办者联系人及电话等); 3、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 5、教学设备清单;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申请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二、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1、《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2、《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3、大专以上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和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厉证明(原件);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三、申请变更办学地址 1、《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2、办校场地产权证或场地租赁三年以上协议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四、申请注销《民办学校办校许可证》 1、填写《职业学校注销审批表》 2、 提交《清算报告》(原件,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交回《民办学校办校许可证》原件、本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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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确认结果;准予确认的制发证书;予以公告。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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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
备注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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