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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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米脂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912-6212184 |
责任单位 | 失业办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6222707 |
办事对象 | 公民、企业 | 办理地点、时间 | 米脂县东城壕11号,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 ||
办理材料 |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持《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一式三份; 3. 企业与新录用持有《福建省劳动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4. 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持有的《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5. 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A4纸); 6.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A4纸); 7. 企业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A4纸); 8. 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财务报表复印件(A4纸);(企业盖章) 9.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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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认定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及认定程序。 2、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发《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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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
备注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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