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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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权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县计生局 | 咨询电话 | 0912-6233386 |
责任单位 | 米脂县计生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6222864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米脂县各乡镇计生办、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家庭 | ||
办理材料 |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全家近照3张2寸;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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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三)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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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2、审查:材料审查、社会调查。3、符合条件的发再生育证。不合格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4、事后监管:备案存档。 | ||
责任依据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备注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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