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
  来源:住建局   作者: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 】   浏览次数: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米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0912-6222673
责任单位 米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2-6222673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米脂县西下巷政府1号楼1楼住建局办公室,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1项。
办理材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1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办事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在佳县人民政府网上对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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