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来源:粮食局   作者:   发布机构:粮食局  【字体: 】   浏览次数: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米脂县粮食局 咨询电话 0912-6222775
责任单位 米脂县粮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2-6222775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米脂县南大街47号粮食局  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办理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3、资信证明(由事务所或银行出具,或提供存款单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6、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印制的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证书(复印件)
同时要填报下列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报告》;
2、《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3、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638号、666号修改)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资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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