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或注销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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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米脂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0912-6368828
责任单位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912-6222707
办事对象 公民、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办理地点、时间 米脂县西下巷25号政府3号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1、 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备设施;
2、 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 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5、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 申请书;
2、 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 服务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
5、 单位工作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6、 设立企业单位性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提供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2004年6月4日修正) 第十九条第(一)项:“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审批权限:(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向有审批权的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陕西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第二款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三款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确认结果;准予确认的制发证书;予以公告。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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