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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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6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县工商局 | 咨询电话 | 0912-6213929 |
责任单位 | 注册分局(委托)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6216641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米脂县治黄东路与创业路交汇处北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符合条件的人员 2.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 3.符合条件的场地 4.符合条件的资金5.申请登记、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第十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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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企业集团登记注册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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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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