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来源:林业局   作者:   发布机构:林业局  【字体: 】   浏览次数: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米脂县林业局 咨询电话 0912-6222921
责任单位 米脂县林业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2-6222921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米脂县西下巷25号政府大院林业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办理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表,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真实; 2、新版林木权属凭证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包括林权证中的证号页、申请采伐范围的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页和四至范围图页共3页;  3、申请采伐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必须提供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户主)签名同意采伐的书面材料;  4、林木权属发生流转的,应提供合法规范的林木承包或流转合同书;  5、申请采伐的单位或采伐责任人上年度有采伐的,应提交由营林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伐区迹地更新验收证明;6、个人承包采伐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林业技术人员作出的伐区设计图表文件;属一般用材林皆伐的,还应当提交迹地造林设计和落实更新措施的文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公示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文件),信息公开。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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