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来源:米脂县住建局   作者:   发布机构:米脂县住建局  【字体: 】   浏览次数: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米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0912-6222673
责任单位 米脂市政管理所 监督投诉电话 0912-6222673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米脂县西下巷25号政府1号楼1楼住建局办公室,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办事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在佳县人民政府网上对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备注
流程图
流程图

【网站编辑】张源